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际学生居留及签证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作者:发布时间:2017-07-29浏览次数:598

第一条 申请来我校全日制学习的国际学生被录取后,应当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申请办理签证。申请X1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入境后停留期限为30天;申请X2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数等,由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定。

第二条 持X1签证的国际学生在签证到期前必须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持X2签证的国际学生在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如需继续学习,应提前向学校申请续读,在签证到期前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第三条 国际学生入境后入住或变更住宿地点均须在入住后24小时内前往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国际教育学院可为住校国际学生代办住宿登记。

第四条 国际学生按学年缴清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后,逐年办理居留许可。学期期限不足一学年者,按照学习期限办理居留许可。居留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在我校注册的学习时间。

第五条 办理居留许可申请或延期手续时,国际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交纳办理费用。

第六条 申请居留许可需要以下文件材料:

1、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注明学习期限的我校公函;

3、《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原件;

4、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

5、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6、江苏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七条 居留许可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和地点、护照号码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或国际学生的住址、就读院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国际学生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变更。

第八条 国际学生的居留许可事由为“学习”。国际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学校同意后,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居留许可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所持居留许可未加注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国际学生非法就业的,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国际学生在居留许可到期前必须离境,继续学习者在到期前应办理延期手续。居留许可延期或变更,国际学生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以便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国际学生应当密切注意护照、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对于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后非法停留、居留的国际学生,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条 国际学生若有家属申请签证来华,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出具该生在读证明。申请所需其他材料由国际学生本人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咨询。国际学生陪读家属可在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件或签证延期。国际学生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国际学生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因事回国或需要前往港澳地区及其他国家,须到国际教育学院登记,经学校同意后方能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二条 除学校统一组织旅行参观外,凡个人前往不对外开放的地区旅行,须向国际教育学院说明去向,经学校同意后,由国际学生本人去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旅行手续。旅行时应遵守我国有关规定,一切旅行手续和费用均须自理。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转学至他校,须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转学手续,由学校出具转出证明。到达迁入地后须在十日内(且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到迁入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护照、签证、居留许可应妥善保管。在中国境内国际学生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及时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发。护照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遗失地所辖派出所报失,连同我校在读证明,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馆申请补发。补发新护照后,应及时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所持护照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六条 凡涉及到国际学生居留和签证管理的具体事宜,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具体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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