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学生申请校外勤工助学报名的通知

发布者:蔡林娜作者:发布时间:2017-07-31浏览次数: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南京的国际学生可在就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依法从事临时性劳动并取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勤工助学的国际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在中国境内持有有效学习居留许可;

3. 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并合格;

4. 无犯罪记录;

5. 学业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二、国际学生从事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校外教育机构的兼职工作或其他有兴趣的工作。

三、国际学生从事校外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1. 国际学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体检合格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向学校国际学生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学校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学校主管理部门将国际学生身份证件和居留证件复印件、体检合格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学校批准件等材料移交江苏省涉外企业服务中心;

3. 由江苏省涉外企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中心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后,由江苏省涉外企业服务中心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合同,由中心负责协助学生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许可、交纳税费、商业保险,并向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遇有以下情形的,撤销勤工助学许可:

1. 违反用人单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 未得到用人单位岗位要求;

3. 在勤工助学许可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的;

4. 超过勤工助学合同规定的用工时限,经教育未及时改正的;

5. 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

6. 因勤工助学导致成绩下降、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出勤率下降等影响正常学业的;

7.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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