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注册的各级各类国际学生。
第二条 处分违纪国际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对违纪应受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述,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管理人员有威胁或打击报复行为者;
(三)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第六条 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违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晚归且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在国际学生公寓内留宿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申请至校外住宿者,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国际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抽烟、使用明火、焚烧物品,不得在房间内烧煮食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过失造成火灾,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用违章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国际学生公寓大声喧哗打闹、弹奏乐器、播放音乐、举办聚会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休息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责令退宿;
(七)其他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人际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虽不满1000元,但属屡教不改者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中国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私藏、携带中国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通行摩托车,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私自下河游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相应处理:
(一)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六)一学年内因旷课受到过处分的学生,若因旷课再次受到处分,将加重一级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考试纪律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习期限内已受过处分的学生,若再次受到处分,处分等级累加。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的国际学生,取消其一年内学校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满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国际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其表现作出决定,提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可解除察看。留校察看处分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在此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表现良好,国际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收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境回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国际学生的处分材料,国际教育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并报国际学生专业学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