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2012]7号
为维护学校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发挥考试对教学的检测和促进作用,营造学校良好的学风和考风,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应当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应当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必要的文具,不得携带书包、书籍(含电子字典)、笔记、纸张、通讯设备等物品。对于已把上述物品带入考场的考生,应在开考前将物品妥善处理并放置于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通讯设备应保持关机状态。监考人员对于考生违规带入考场的物品不负有保管责任,如有丢失或损坏,后果由携带者自负。发现未带规定证件的考生,监考人员应责令其退场。开卷考试应按照教师要求,携带相关物品。
第三条 考生入场后应按指定座位就坐,入座后将学生证或身份证置于桌上,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生如发现自己的座位未清空,应及时、主动在发卷前将座位上的物品清理,否则视同考生携带。
第四条 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监考指令,独立答卷,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之间不得互相交流。如要借用文具或物品,须经监考人员批准,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处理。
第七条 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八条 考生应当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
二、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考试纪律: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
(七)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物证或者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考生,当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为“无效”(如为期中考试,课程总评成绩的期中成绩部分记为零分)。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当场指出,并如实将违规行为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场情况登记表》、暂扣物品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认定考生违规行为的性质,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解释权
第十五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